學校辦理採購,請確實遵循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相關利益迴避之規定

教育部來函通知:邇來發現所屬學校承接政府機關採購或補助計畫,需辦理小額採購,惟計畫主持人不諳政府採購法令,逕向其二等親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洽購財物,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利益迴避規定,並遭機關調查及要求不得以委辦或補助經費核銷等情事;
查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:「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,涉及本人、配偶、二親等以內親屬,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,應行迴避。」,機關辦理小額採購,雖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,得不經公告程序,逕洽廠商辦理採購,惟仍應遵循政府採購法第15條各項有關利益迴避之相關規定,以維護採購秩序。